
通过银行贷款或信用卡
套现后转借他人
转贷合同无效!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亲戚关系。

李四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张三借款,张三便向银行贷款,并多次向李四出借款项共计50700元,双方就利息作了约定。后张三多次催李四还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三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截图,可以认定张三向李四出借50700元借款的事实。
庭审中,张三坦白自己出借给李四的款项来源于银行贷款,并非其自有资金。该行为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无效,李四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返还借款507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出借资金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量力而行。套取信用卡、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的行为,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其产生的借款合同及关于利息、违约金的约定均属无效。一旦借款人无力偿还,出借人不仅要承担被金融机构要求偿还本息的责任,甚至还会因为逾期还款影响个人的征信。
此外,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额转贷给借款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江西法院、合丰城市法院
编辑:梁冯梅
校对:莫奕奕
审核: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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